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(2023)皖1204刑初176号刑事判定:被告人张某犯偷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定
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(2023)皖1204刑初176号刑事判定:被告人张某犯偷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院收效裁判以为:被告人张某承受被害人徐某的托付代为其请求网络借款,在运用徐某的手机,下载相应小程序,按提示输入徐某名字、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认证后,输入徐某银行账户用于接纳上述借款;其间,徐某帮忙刷脸验证,结合手机短信验证、借款渠道验证,核实确属徐某自己请求借款后,相应借款转入徐某上述指定账户。在借款经过审阅后,张某发生非法占有的意图,不只未照实奉告徐某借款已抵达徐某账户,并且在徐某没有发觉的情况下,将借款由徐某账户隐秘转入张某自己及其操控的相关银行账户。张某在此过程中先后施行了欺诈行为和隐秘盗取行为,其向徐某隐秘借款到账的现实,为隐秘盗取行为创造条件、充任保护,张某隐秘盗取行为对完成其非法占有起决定性效果。张某对徐某隐秘本相,导致徐某堕入没取得借款的错误认识之中,但其欺诈行为并未使徐某作出产业处置,不是欺诈罪中的欺诈行为。张某的隐秘盗取行为是扫除徐某对资产的分配,建立新的分配联系的要害,故被告人张某构成偷盗罪。
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一起运用欺诈与隐秘盗取相结合手法占有公私资产的,要重视检查行为人取得产业的因果联系,以及被害人是否有交给资产的意思。关于行为人取得资产时起决定性效果的手法是隐秘盗取,欺诈行为仅仅为偷盗创造条件或作保护,被害人也没有“自愿”交给资产的,应当认定为偷盗罪;关于被告人获取资产时起决定性效果的手法是欺诈,被害人根据错误认识而“自愿”交给资产,偷盗行为是辅佐手法的,应当认定为欺诈罪。
一审:安徽省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(2023)皖1204刑初176号 刑事判定(2023年7月28日)
上一篇: 让年味更有滋味李锦记用“了不得的我国味”温暖世界留学生
下一篇: 回转!李明德大闹娱乐圈剧组反击!并非如此!流出很多爆破信息